(2016)湘0426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俭生与被告唐炳生、唐刚、刘中桥、唐国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俭生,唐炳生,唐刚,刘中桥,唐国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417号原告:段俭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和平,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炳生,男。被告:唐刚,男。被告:刘中桥,男。被告:唐国顺,男。原告段俭生与被告唐炳生、唐刚、刘中桥、唐国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段俭生因伤残程度目前无法评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俭生撤诉。本案受理费4811元,减半收取计2405.5元,由段俭生负担。审 判 长 周春容人民陪审员 罗中杰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永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