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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玉强、陆顺康与朱一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一芳,焦玉强,陆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一芳,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玉强,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顺康,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上诉人朱一芳因与被上诉人焦玉强、陆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一芳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一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建平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思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