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庆文、赵书阁等与郭占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文,赵书阁,郭占民,任习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359号原告王庆文,男,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赞皇县。原告赵书阁,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赞皇县。被告郭占民,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被告任习辰,男,成年,住赞皇县。原告王庆文、赵书阁与被告郭占民、任习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庆文、赵书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12000元,利息38000元,共计1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交给被告郭占民49900元现金,郭占民又从原告存折上支取25100元和37000元。随后,郭占民把其中的10万元现金借给了徐乐村的任习辰,约定利息每月每元8分。借款到期后,任习辰分文未给二原告本金、利息,二原告多次和二被告交涉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庆文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庆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王庆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乔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