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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高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高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桑高良,程晓花,桑远翔,廖雅兰,桑红英,陈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9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中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3142J。负责人:余礼广,系该行行长。被告: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枫岭头镇龙井湾。法定代表人:桑高良。被告:北京高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甲12号-1-2层10-层。法定代表人:程晓花。被告:桑高良,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程晓花,女,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桑远翔,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廖雅兰,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桑红英,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陈萍,女,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诉被告上饶县远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高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桑高良、程晓花、桑远翔、廖雅兰、桑红英、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450元,减半收取计40,7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秋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