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巧家县森林公安局与李守彪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巧家县森林公安局,李守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巧家县森林公安局。地址:白鹤滩镇大沙坝。法定代理人杜如伦,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庆华,巧家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被申请执行人李守彪,男,生于1978年3月21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巧家县森林公安局诉被告李守彪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云062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巧森公林罚决【2016】第00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即:“处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1335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巧家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1日主持申请执行人巧家县森林公安局和被执行人李守彪执行和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自2017年4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李守彪开户于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3000020xxxxxxxx账号内的个人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案款31335元及本案执行费370元,合计31705元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巧家县森林公安局和被执行人李守彪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2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