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8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8民初114号原告张XX,女,汉族。被告曹XX,男,汉��。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曹X,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XX诉称,2010年3月,我与被告曹XX经人介绍恋爱,2011年1月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2年7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7月生育男孩曹X。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还行。虽然有时因琐事争吵,但没有殴打情形。但从孩子出生后,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有争吵,被告就暴打我,我经常是伤痕累累。而且被告经常怀疑我感情不忠,不让我与任何男���接触,导致争吵打架更加升级。反而是被告曾带别的女人在我们北京的暂住处住过,这个我有录音刻盘。被告殴打我致伤的伤情也有手机照片留存。为了生存,我多次提出离婚,每次被告均向我保证,不再殴打我。如此情形,至少有五六次。但他始终不能改正,我实在让他殴打怕了。这次坚决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可随他一起生活,并由他负担抚养费;或者孩子随我也行,由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涉及的共同财产我放弃分割,无存款。债权、债务不清楚,同时要求被告归还我娘家的15000元借款。现在我并未怀孕。原告张XX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本,证明婚姻状况;户口本复印件三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16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说明被告有殴打原告的情形存在。3、2016年7月26日离婚协议书一份,说明原、被告感情已破裂。4、光盘一张,说明被告曾有婚外感情。5、借条复印件一份,说明原、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25000元。(已归还10000元)被告曹XX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状。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结婚证原件,可以认定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出具的保证书与原告的陈述可以印证,被告针对原告存在暴力殴打行为,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和录音光盘,进一步印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坚决请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故意规避诉讼的行为不能对抗原告的主张。原、被告婚生男孩曹X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可继续与原告一起生活比较有利,被告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原告未提供被告收入状况,酌情可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无法查证。可另行诉讼。原告请求归还原告父亲的15000元借款,主体不符,应另案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离婚。二、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婚生男孩曹X随原告张XX一起生活,由被告曹XX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抚养费从判决生效起每半年支付一次。三、被告曹XX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成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景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