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仕昌与郭海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昌,郭海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89号原告赵仕昌。被告郭海民。原告赵仕昌与被告郭海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