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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仕昌与郭海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昌,郭海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89号原告赵仕昌。被告郭海民。原告赵仕昌与被告郭海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