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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寇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寇某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145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寇某,身份信息不祥。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寇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起诉状写明的被告寇某的现有信息及送达地址,不能查明该被告身份信息。根据原告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案原告不适格、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梦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