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寇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寇某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145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寇某,身份信息不祥。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寇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起诉状写明的被告寇某的现有信息及送达地址,不能查明该被告身份信息。根据原告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案原告不适格、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梦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