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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3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荣开、梁意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荣开,梁意宏,梁凤军,梁卓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3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荣开,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壮族,武鸣区人。被执行人:梁意宏,男,1950年3月8日出生,壮族,武鸣区人。被执行人:梁凤军,男,1978年9月7日出生,壮族,武鸣区人。被执行人:梁卓元,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武鸣区人。本院在执行梁荣开与梁意宏、梁凤军、梁卓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7日委托广西利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梁卓元所有的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路××号××栋××号房产(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字第××号)。2017年3月21日,买受人唐崇兴(身份证号码:)以166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梁卓元所有的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路××号××栋××号房产(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第××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唐崇兴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唐崇兴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唐崇兴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