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勾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勾某,男,1965年1月29日生,现住铁岭市清河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64年6月29日生,住锦州市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勾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