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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行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苏娣、丁信忠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苏娣,丁信忠,舟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终11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丁苏娣,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信忠,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法定代表人温暖,市长。丁信忠诉舟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浙09行初60号行政判决。丁苏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苏娣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丁苏娣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惟菁审 判 员  车勇进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韦若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