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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427董茂杰与北京益利润德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茂杰,北京益利润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3民初427号原告:董茂杰,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益利润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十号A座E001室。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洲,该公司职员。原告董茂杰与被告北京益利润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益利润德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茂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被告北京益利润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9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8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淘宝网”购买了被告销售的“花青宜蔓越莓”10瓶,并支付货款2980元。收到货物后,我发现该食品中维生素C使用量远远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以下简称《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的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法律规定,除应退还货款外,还应支付十倍的赔偿金,现请求法院判如诉请。被告北京益利润德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案涉产品“花青宜蔓越莓”压片糖果中的维生素C含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仅指维生素C在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的使用量标准,因产品原料自身有维生素C导致终产品中的维生素C含量可以高于或低于GB14880-2012相关标准。1、根据《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维生素C作为营养强化剂在压片糖果的添加量为1000㎎-6000㎎/㎏,案涉产品实际添加量为5000㎎/㎏。2、维生素C的使用量与含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维生素C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所以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案涉产品中维生素C含量大部分来自于产品所用原料本底—针叶樱桃浓缩粉,并非完全来自于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3、根据“《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第十七条规定,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的维生素C来源于食品原料(针叶樱桃浓缩粉)本底含有的维生素C和作为营养强化剂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的维生素C两部分,即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维生素C含量是整个终产品中维生素C的实际含量,不等同于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的维生素C使用量,其数值可能高于或低于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的维生素C使用量。所以,案涉产品在终产品中标示的实际数值3000㎎/100g高于GB14880-2012中规定的维生素C使用量符合规定。4、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案涉产品强化前维生素C含量为2499㎎/100g,强化后维生素C含量为2999㎎/100g,实际标示为3000㎎/100g,营养素参考值%为3000%,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订单详情及出货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案涉产品;2、“花青宜蔓越莓”压片糖果实物一盒,证明该产品中维生素C含量为3000㎎/100g(换算后为30000㎎/㎏);3、《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一份,证明该标准中规定的维生素C最大使用量为13000㎎/㎏。被告就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1、生产厂家宜城柏维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柏维力公司)关于案涉产品维生素C含量的情况说明,证明案涉产品维生素C来源于本底原料针叶樱桃浓缩粉中的维生素C和营养强化剂中维生素C;2、北京益利润德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宜城柏维力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生产和经营的合法性;3、产品生产批记录,证明案涉产品各配料的详细添加数量;4、《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一份;5、卫生部2010年第9号公告,证明原告针叶樱桃浓缩粉属于普通食品;6、《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证明案涉产品符合其第十七条规定;7、《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一份,证明案涉产品符合其第4.3条的规定;8、针叶樱桃浓缩粉检验报告和检验机构资质,证明针叶樱桃浓缩粉中维生素C的含量为17%±1;9、案涉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及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产品符合企业执行标准中的规定。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的“三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案涉产品中标示的维生素C含量是终产品的整个维生素C含量,不是《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所规定的作为营养强化剂的维生素C使用量,案涉产品维生素C使用量应为该标准中05.02.02“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其标准为1000㎎/㎏-6000㎎/㎏。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请求法院审查,对证据2-3、8的“三性”均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案涉产品标示的维生素C含量就是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的含量,该含量不能超过《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的标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诉辩称,本院认定如下事项: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淘宝网”购买了被告销售的“花青宜蔓越莓”压片糖果10瓶,并支付货款2980元。后原告以该食品中维生素C使用量远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的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980元,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29800元。另查明:一、原告购买的“花青宜蔓越莓”压片糖果生产批号为041611023、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保质期至2018年4月17日,其配料表载明,山梨糖醇、蔓越莓粉(蔓越莓汁、麦芽糊精、氧化淀粉、食用香精)、小麦胚芽粉、维生素C(L-抗坏血酸)、针叶樱桃浓缩粉(针叶樱桃浓缩汁、麦芽糊精)、食用盐、柠檬酸、食用香精、硬脂酸镁;规格为1.0g/片×60片;营养成分表载明,每100g含能量1569kj(营养素参考值%为19%)、蛋白质1.3g(营养素参考值%为2%)、脂肪0g(营养素参考值%为0%)、碳水化合物91.0g(营养素参考值%为30%)、钠190㎎(营养素参考值%为10%)、维生素C3000.0㎎(营养素参考值%为3000%);每片含蔓越莓粉100㎎;二、卫生部2010年第9号公告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金花茶、…为新资源食品,允许针叶樱桃果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三、《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表A1(续)05.02.02载明“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维生素C使用量为1000㎎/㎏~6000㎎/㎏”。《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第十七条载明“本标准规定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该使用量是考虑到所强化食品中营养素的本底含量、人群营养状况及食物消费情况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而综合确定的。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所以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为保证居民均衡的营养素摄入,方便营养调查,有效预防营养素摄入不足和过量,我国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特别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与本标准配合使用,既有利于营养成分的合理强化,又保证了终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真实信息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四、《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4.1条载明“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第4.3条载明“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第6.4条载明,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食品的蛋白质,…糖(仅限乳糖)…,维生素(不包含维生素D、维生素A),…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允许误差范围≥80%”;五、生产厂家宜城柏维力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糖果制品;…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关于案涉产品维生素C含量的情况说明载明,针叶樱桃果粉中的维生素C含量为17g/100g,生产中针叶樱桃果粉的实际添加量为14.7g/100g、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的实际添加量为500㎎/100g。1、每100g“花青宜蔓越莓”压片糖果中维生素C来源于针叶樱桃果粉的维生素C为2499㎎(14.7g/100g×17%)、来源于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为500㎎,终产品中维生素C含量为2999㎎,营养成分表中实际标示维生素C为3000㎎/100g。2、卫生部2010年第9号公告允许针叶樱桃果作为普通食品经营,针叶樱桃果粉并非系营养强化剂;六、宜城柏维力公司产品生产批记录载明,品名:蔓越莓压片糖果,规格:1.0g/片;生产批号:041611023;生产日期:2016.4.18;批量:10万片;针叶樱桃浓缩粉14.7㎏;维生素C0.5㎏。本案需重点评判的事项:案涉产品“花青宜蔓越莓”压片糖果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维生素C含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根据《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第十七条的规定,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维生素C应为终产品的维生素C的实际含量,其来源于食品原料本底所含有的维生素C和作为营养强化剂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的维生素C两部分,不等同于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的维生素C使用量,其数值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的维生素C使用量。另根据卫生部2010年第9号公告允许针叶樱桃果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本案中,案涉产品配料表标示,除了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的维生素C外,还有针叶樱桃浓缩粉,而针叶樱桃浓缩粉亦含有维生素C,即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的维生素C不仅仅是作为营养强化剂的维生素C,也包括针叶樱桃浓缩粉中的维生素C;2、根据被告提供的宜城柏维力公司的关于案涉产品中维生素C的情况说明及产品生产批记录和相关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每100g“花青宜蔓越莓”压片糖果中含本底针叶樱桃浓缩粉所带的维生素C2499㎎、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的维生素C500㎎,合计维生素C含量为2999㎎,符合《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表A1(续)05.02.02中“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维生素C使用量为1000㎎/㎏~6000㎎/㎏的规定;3、根据《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第十七条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4.1条、第4.3条、第6.4条的规定,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其允许误差范围≥80%。本案中,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已明确标示维生素C含量为3000㎎/100g,营养素参考值%(NRV)为3000%,其实际维生素C含量2999㎎/100g≥80%标示值2400㎎/100g(3000㎎/100g×80%),均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花青宜蔓越莓”压片糖果的配料标示明确,其营养成分表标的的维生素C含量系终产品中维生素C的含量,不能等同于《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的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的维生素C使用量,其终产品中维生素C含量及其在终产品中的维生素C的标示均符合相关规定,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情形的情况下,仅以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终产品中维生素C的实际含量超过《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的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的最大使用量为由,主张案涉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9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8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茂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董茂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 璐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