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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9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亢新立与海南鑫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新立,海南鑫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150号原告:亢新立,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海南鑫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原告亢新立与被告海南鑫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亢新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亢新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亢新立负担。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