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海峰、姚萌等与辛集市景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峰,姚萌,辛集市景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705号原告:赵海峰。原告:姚萌。被告:辛集市景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国谦,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佳与被告辛集市景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峰、姚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