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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陶于宏与汪世平熊道平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于宏,熊道平,汪世平,卢安平,彭琳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4555号原告:陶于宏,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彭章东,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熊道平,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汪世平(系熊道平之妻),女,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熊道平、汪世平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原,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安平,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彭琳,卢安平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琳(系卢安平之妻),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陶于宏诉被告熊道平、汪世平、卢安平、彭琳申请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原告陶于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于宏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于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陶于宏负担。审 判 长  肖玉奎人民陪审员  邱 平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秦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