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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务川自治县泥高乡友帮采石场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务川自治县泥高乡友帮采石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4行初35号原告务川自治县泥高乡友帮采石场(以下简称“友帮采石场”)。地址:务川自治县泥高乡青坪村组。负责人刘成云,系友帮采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申海松,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务川县国土局”)。地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县人大政协大楼。法定代表人卢晓锰,系务川县国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玲,系务川县国土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蒋杰,系务川县国土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友帮采石场诉被告务川县国土局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依法查处务川县泥高乡六家临时砂石场)一案中,原告友帮采石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友帮采石场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友帮采石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务川自治县泥高乡友帮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务川自治县泥高乡友帮采石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再庆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德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