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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长友诉杨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友,杨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第953号原告王长友,男,生于1969年3月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杨超,男,生于1984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王长友与被告杨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长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长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绪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