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梁桂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梁桂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2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明阳街11号。负责人:甘威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洪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职员。被告:梁桂海,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被告梁桂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以与被告梁桂海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农达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韦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