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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287号原告崔某,女,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尹某,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原告崔某为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崔某与被告尹某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尹冠乔由原告崔某抚养、由被告尹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即每年3600元、被告尹某于2017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2017年的抚养费2400元支付给原告崔某,自2018年起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尹冠乔当年的抚养费36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止。三、被告尹某有探望女儿尹冠乔的探视权,探望的时间、方式、地点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愿协商达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4月6日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审 判 长  李聪聪审 判 员  张卫格人民陪审员  杨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