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助晟达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与丁默霞、晋江市振康鞋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助晟达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丁默霞,晋江市振康鞋材有限公司,丁建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865号原告:晋江市助晟达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英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朱诀,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默霞,女,回族,1988年8月2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晋江市振康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建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建康,男,回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助晟达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默霞、丁建康、晋江市振康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助晟达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进行和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助晟达皮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助晟达皮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晋江市助晟达皮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管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