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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车清刚、王荣芳、车清贤、车粉贤、车孝贤、车春贤与被执行人车晓刚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清刚,王荣芳,车清贤,车粉贤,车孝贤,车春贤,车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1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异2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车清刚,男。委托代理人:王敬坤,男。申请执行人:王荣芳(已故),女。申请执行人:车清贤,女。申请执行人:车粉贤,女。申请执行人:车孝贤,女。申请执行人:车春贤,女。(未出庭)被执行人:车晓刚,男。(未出庭)本院在执行车清刚、王荣芳(已故)、车清贤、车粉贤、车孝贤、车春贤与车晓刚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车清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作为王荣芳(已故)的继承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并提供了死亡医学证明书、遗嘱、协议书。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荣芳(已故),生前育有子女七人,分别为车振刚、车清刚、车清贤、车粉贤、车孝贤、车春贤、车晓刚等。对于车清刚的变更申请,被执行人车晓刚明确表示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不认可车清刚出示的遗嘱、不同意车清刚为王荣芳的唯一继承人,承继母亲在本案中的权利。本院认为,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该公民的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其为被执行人。本案是家庭析产案件,申请执行人之一王荣芳(已故)子女较多,分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并未达成协议一致认可车清刚为王荣芳唯一的继承人。由于王荣芳子女之间意见不一,申请人车清刚提交的遗嘱效力有待审查确认,其主张承继母亲在本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本院不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车清刚变更其作为王荣芳(已故)的继承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做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袁 博审判员 沈 立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任淑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