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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关根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刘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根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刘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关根让,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负责人高新东,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军林,男,汉族,下岗工人,住北方动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关根让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刘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关根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赔偿关根让各项经济损失82796.76元(其中由被执行人刘军林垫付的维修费等14995元支付给刘军林);赔偿关根让医疗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10096.55元的50%计5048.28元;赔偿关根让法医鉴定费800元;被执行人刘军林承担案件受理费885元。以上共计74535.0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刘军林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喜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