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1、袁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袁某1,王某2,袁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袁某1,女,汉族,1990年8月19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王某2,女,汉族,1966年3月3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袁某2,男,汉族,1962年1月19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王鹏飞与被执行人袁某1、被执行人王某2、被执行人袁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大年审判员 胡友松审判员 王伦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