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财保76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9号万隆广场。负责人:刁翔,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苏州路28号。法定代表人:许青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与十堰市合一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被申请人自愿为十堰市合一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十堰市合一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现情况紧急,被申请人随时可能转移财产,为了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0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查封房产价值限额2500万元。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