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1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祥、刘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祥,刘士红,和西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128号之二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祥,男,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刘士红,女,居民,住新泰市,系王永祥之妻。被告:和西公,男,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祥、刘士红、和西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