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临汾市荣成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陕世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市荣成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陕世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471号原告临汾市荣成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法定代表人胡成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全伟俊,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世文,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汾市荣成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世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汾市荣成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世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汾市荣成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世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3811元,由原告临汾市荣成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乔佳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