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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孔祥春与孙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春,孙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22号原告:孔祥春,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生,现住镇赉县建平乡后六家子村西傲尔吉屯.被告:孙峥喜,男,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建平乡长发村后傲尔吉屯.孔祥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2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于2016年2月3日之前还清,现该款已经到期,但被告至今也未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和电话无法联系到被告,不能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祥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梅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