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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东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6民初93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冯东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东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东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冯东升(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6的存款人民币1038901.0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永喜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贾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