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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688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刘某,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倪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