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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迟海涛与徐继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海涛,徐继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791号原告:迟海涛,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牵丝工人,住龙凤区。被告:徐继祥,男,钻井三公司工人,住让胡路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繁荣路25号。法定代表人:宋治宇,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迟海涛与被告徐继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迟海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员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