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加跃、尤冬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加跃,尤冬梅,杨培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273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北路31号(1层、17-19层、26-28层、30-31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加跃,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尤冬梅,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杨培增,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加跃、尤冬梅、杨培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林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