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2223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27823-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里姜家营36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剑林,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青果巷216-301、302号。236-301/312号。法定代表人徐士美。申请执行人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书(2016)苏0404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销售款58171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位于常州市青果巷216-301、302号,236-301/312的经营场所已关闭不实际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曹东明审 判 员 王笑一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