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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晶申请郭福森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郭福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李晶,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福森,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李晶申请郭福森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福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晶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63810.27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63810.27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88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