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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宝强诉被告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电器材东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强,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电器材东北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2952号 原告田宝强,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身份证号:210104196604145217。 被告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国邮电器材东北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38号。 原告田宝强诉被告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电器材东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就与被告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续签房屋租赁合同,该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又以被告不能继续出租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等为由重新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宝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