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异35号申请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武警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张锁明,该大学校长。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永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以下简称武警工程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武警工程大学申请不予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3)第818号裁决。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期间,申请人武警工程大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撤回不予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818号裁决之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琳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