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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冉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冉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844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冉某某,女,1988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案由:婚姻无效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冉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3时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金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田雨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