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汪兴与袁代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兴,袁代兵,汪兴,袁代兵,汪兴,袁代兵,汪兴,袁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号原告汪兴,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袁代兵,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汪兴与袁代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汪兴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代兵不得在汪兴修建位于石泉县后柳镇群英村一组与被告袁代兵相邻的房屋时阻碍原告清运沙土、平整场地及后续的合法施工行为。本案现已按判决确认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常壮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