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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辉与钟勇、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钟勇,王红,青岛盛熙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319号原告:王辉,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峰,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勇,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红,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青岛盛熙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铁骑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钟勇,董事长。原告王辉与被告钟勇、王红、青岛盛熙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