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汪凤皋与黎大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凤皋,黎大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319号原告:汪凤皋,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大桥,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祖成,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凤皋与被告黎大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8日立案。原告汪凤皋诉称: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7月间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即授权其侄子分别于2015年5月7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11日各向被告账户打款50000元,共计150000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条。后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拒不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黎大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均在湖北省安陆市,且于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收到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是在恢复人身自由之后,故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黎大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提交了湖北省应城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安陆市辛榨乡西河村村委会证明予以证明。被告黎大桥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登记地址是湖北省安陆市,应由被告黎大桥身份证及经常居住地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黎大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黎大桥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蔡永光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