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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许雄彦、湖口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雄彦,湖口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雄彦,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生,湖北广济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湖口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中埠,组织机构代码31477507-9。法定代表人陶晓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雄彦与被执行人湖口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88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1528元,剩余债权数额2727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口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许雄彦,因被执行人湖口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陶晓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湖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许雄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5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超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红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