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徐金开、汪广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开,汪广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开,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自由职业者,户籍地浙江省临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广信,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黄山市休宁县。本院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广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广信存款1473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 建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洪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