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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玉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琪昌,总经理。上诉人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郑州市××水路××号,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主张其住所地为郑州市××水路××号,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邮寄给原审被告的“法院专递”信函已妥投,原审被告已于2016年12月21日签收,签收地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属于高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