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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金会与刘喜忠、刘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会,刘喜忠,刘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756号原告:李金会,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刘喜忠,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刘喜伟,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李金会与被告刘喜伟、刘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金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会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金会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