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金会与刘喜忠、刘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会,刘喜忠,刘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756号原告:李金会,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刘喜忠,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刘喜伟,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李金会与被告刘喜伟、刘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金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会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金会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