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3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芜湖柏丽置业有限公司与秦尉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柏丽置业有限公司,秦尉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771号原告:芜湖柏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柏庄丽城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施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大连,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尉尉,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柏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尉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沐先龙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