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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通商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通商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异6号案外人:李荣书,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代理人:刘永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福建通商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顺昌县埔上镇法定代表人:秦玉红。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章成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通商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武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荣书于2017年3月8日对本院冻结邵武一建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邵武支行)账号为35×××36账户中104410.18元款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荣书称,法院冻结邵武一建开设在建行邵武支行账户中的104410.18元款项,系其挂靠邵武一建施工邵武市2013年农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项目A3区工程的工程款,该款项属其所有,申请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案外人李荣书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银行冻结单;2、《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3、邵武一建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凭证、《施工承包合同》;4、相关凭证资料;5、A3区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结果;6、建行转账回单、进财单及转账支票存根。本院查明,2013年10月8日,邵武一建与李荣书签订《福建省邵武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由李荣书负责邵武市2013年农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项目A3区工程的施工管理与合同履行。同年10月14日,邵武一建与邵武市财政局签订《邵武市洪墩、卫闽2个镇2013年农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卫闽镇农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项目A3区工程。2017年2月15日,邵武市财政局向邵武一建开设在建行邵武支行账户汇入106541元工程款。另查明,因邵武一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在5496875元范围内冻结邵武一建开设在建行邵武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与邵武市财政局签订卫闽镇农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项目A3区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被执行人邵武一建,此后,邵武市财政局向将106541元工程款汇入邵武一建的账户,故邵武一建系该款项的权利人。现案外人李荣书认为该款项属其所有,并要求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荣书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朱敏鹏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倩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