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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国强与吴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强,吴小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739号原告汪国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吴小奇,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原告汪国强与被告吴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吾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