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盛月倩、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盛月倩,盛建,谭复能,吴启德,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960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月倩,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被告:盛建,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被告:谭复能,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吴启德,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肖红,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盛月倩、盛建、谭复能、吴启德、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刘广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广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74元,由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魏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