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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杜伟明与上海璟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明,上海璟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093号原告:杜伟明,男,汉族,1992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上海璟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南卫路39号4幢-6A室。法定代表人:曹璟琼。原告杜伟明与被告上海璟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杜伟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伟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杜伟明负担。审 判 员 陈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俊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