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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剑钊与丁文、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异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洁,陈剑钊,丁文,张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异2号异议人:陈雪洁,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育才路。委托代理人:陈保华,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剑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被执行人:丁文,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育才路。被执行人:张亚峰,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依水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剑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文、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雪洁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丁文在与异议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剑钊举债未告知异议人,亦从未将该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债务应由丁文个人承担,法院未经审判查封了异议人名下房产,剥夺了异议人的诉权。异议人据此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人陈剑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文、张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裁定查封了登记在陈雪洁名下的位于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路北侧桃源盛景园1栋3单元2B房产一套,该争议房产系异议人陈雪洁与被执行人丁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于2015年8月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虽未明确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发生在异议人陈雪洁与被执行人丁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的部分,可作为被执行财产执行,故本院查封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雪洁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许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