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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郭其文、程海军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其文,程海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其文,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被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宇峰,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明明(实习),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程海军,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因犯绑架罪于2005年4月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兴松,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其文、程海军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皖020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其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福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其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回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权审判员 吴金华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 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